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写字楼内一保洁人员摔伤 物业被判赔2万多

2019-05-28 08:4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写字楼内一保洁人员摔伤 物业被判赔2万多

东南网5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写字楼公共区域湿滑,楼内某公司保洁人员不慎摔倒,写字楼物业该不该担责?近日,厦门湖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写字楼内摔伤事件引发的索赔案。

吴女士在事发写字楼内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事发当天下午4时许,吴女士在写字楼公共区域过道上摔倒,被确诊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吴女士说,当时地板湿滑且未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因此,她认为,写字楼物业保洁工作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导致自己摔倒,应承担责任。

为此,吴女士至湖里法院起诉了写字楼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万余元。

物业公司答辩称,公司保洁工作操作规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吴女士摔倒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她在保洁时没有做好自身的工作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其脚上穿的是易滑的拖鞋,没有任何安全防范。

庭审过程中,吴女士所在公司一销售人员证实,事发时地板处于湿滑状态。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巡查表等书面证据,系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不足以证明事发地点的状态。从现场照片来看,吴女士也并非穿着拖鞋,物业公司主张吴女士穿着拖鞋导致摔倒没有依据。

湖里法院认为,吴女士作为成年人,且从事保洁工作,对于雨天地面不良状况应有充分的判断能力,其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对自身摔倒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地点的物业管理人,对吴女士摔倒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639.79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