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一方存在欺诈,可视为无效合同。 张律师认为,洪女士虚构工作经历,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 该公司是否存在就业歧视?隐瞒婚姻状况构成劳动合同欺诈吗?张律师分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未声明已婚即不录用,因此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公司有权了解职工基本信息,以便根据岗位特点安排相关工作,劳动者应如实填写。洪女士隐瞒婚姻状况,且虚构工作经历,已涉嫌欺诈。 张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若以是否结婚作为录用标准,便涉嫌就业歧视。如果就业歧视是在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进行处罚。如果在一对一招聘时,以含有就业歧视的事由拒绝应聘者,应聘者可起诉,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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