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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未签劳动合同 厦门集美一职工获赔两万元

2019-05-08 21:37  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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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未签劳动合同 职工获赔两万元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发布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劳动者2万元。

居民小花(化名)于2017年6月入职厦门大海公司(化名),担任公司财务一职,后于2018年8月主动离职,其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遭到公司拒绝。2018年10月,小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结合查明的事实,裁决大海公司应支付小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6万元。

大海公司于今年年初起诉至集美法院。大海公司认为,其是一家小公司,为便于管理,节约用工成本,自小花入职以来的岗位职责是负责财务兼行政人事工作。公司曾指示小花负责与所有员工(包括小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做好保管工作。现在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在公司有存档,唯独欠缺小花的劳动合同,所以其有与小花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也是小花为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故意为之。但小花坚持认为,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海公司同意支付小花工资差额2万元。小花为尽早得到实际权益,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按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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