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点播84部作品,是否侵权?厦门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东南网4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侵犯“NBA”商标权,被判刑还要赔30万?抢注“百度云”,状告百度能胜诉吗?卡拉OK点播84部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侵权…… 昨日,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厦门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通报了厦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这十大典型案例的判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为当事人维权提供借鉴。 昨天,厦门中院还对外通报了厦门2018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去年厦门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32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10.11%。其中,民事案件1685件,刑事案件39件113人,行政案件8件。 典型案例 侵犯“NBA”商标权,获刑被罚还要赔30万 原告NBA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与“NBA”相关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包括第 658808号、第15726451号和第116011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授权使用、体育赛事推广和媒体宣传等途径,原告NBA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篮球产品销售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涂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12年擅自购入“SPALDING”、“NBA”、“耐克勾形图标”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铜板,通过被告淞涌公司的业务员许某,委托淞涌公司为其生产假冒上述三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篮球对外销售。淞涌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许某直接负责,非法制造上述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涂某。随后,涂某注册成立被告斯迈柏公司,雇佣工人生产假冒“SPALDING”、“NBA”、“耐克”等品牌篮球销往各地。2014年11月,因制作销售假冒商标侵权产品15.25万元及尚未销售16万余元被查获。 案发不久后,思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涂某等五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单位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8万元;三被告人作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针对民事案件,厦门中院也作出了判决,认为原告NBA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五被告未经原告NBA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篮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侵犯了NBA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中院酌情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NB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系国内首起对侵犯原告NBA公司第157264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原告NBA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篮球产品的销售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NB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虽然背景颜色、底部字母以及篮球的位置有区别,但构图要素相同,故认定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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