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净身出户”协议通常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分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的归属事宜,经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净身出户往往是夫妻双方约定,离婚时过错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关于这一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净身出户协议”,特别是违背婚姻自由、公平自愿原则的条款,这与赠与不同。当然,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湖里区公证处的相关数据显示,去年受理婚前财产咨询及公证60余件,相比2017年上升了20%左右。80后成为了主力军,当然也有一些黄昏恋的老人来办理。而在思明区公证处,不动产在婚前财产公证中甚至占到了80%。 据介绍,并非任何事务都能被“公证”。在做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约定资产,例如“如果出轨则净身出户”“每个月给5000元零花钱”“工资全部上缴”等有违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等条款,公证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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