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可获补助 补助对象有两类,申请补助须满足四项硬性指标 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雯)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流出方和流入方都可获得补助,新规有效期为5年。 补助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另一类是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并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要注意的是,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转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才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申请补助须满足四项硬性指标:农业经营主体须按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与农户签订或补签书面流转合同,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年限内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土地面积必须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 补助标准 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不满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 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助。 对新投、增投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种植业项目,且符合前述补助条件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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