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文件明确机构改革后职责调整问题 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厦门日报讯(记者 蔡镇金)厦门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部分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出现变化,涉及规定行政机关职责的相关市政府规章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由于机构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数量较多,考虑到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逐件修改的方式进行调整,通过制定《决定》对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规定,将可避免因市政府规章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部门的有效履职,为有效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决定》明确,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实施《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实施《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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