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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老人挖掏危墙被压身亡 房主被判赔付16万余元

2019-04-07 09:1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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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现场资料图

东南网4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图)危墙夺命,谁来担责?海沧区一拾荒老人进入在建的民宅工地内,想掏走裸露在地基坑中的水管,不料隔壁民宅的围墙突然倒塌,老人因此意外身亡。

究竟这场意外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案。

法官说,古语云“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但拾荒老人老王明知危险仍到围墙下活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所以应相应减轻施工一方的侵权责任。而被告李家父子作为施工一方,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连带承担部分责任。

事件:围墙倒塌,老人意外身亡

事发当天,去年4月28日上午8时许,70岁的拾荒老人老王在经过一处工地时,发现工地的围墙一侧已向下开挖深约一米许,里面还有些积水,隐约可以看到几根暴露出的水管。

当时,这个工地无人施工。工地旧有房屋已经拆除,并向下开挖了地基,工地紧挨围墙一侧亦向下开挖深约一米许,并有积水。为获取围墙墙脚下暴露的水管,老王便用手去扒开围墙下方土块。

谁也没想到,此时围墙突然倒塌,老王被倒塌的围墙埋压,最终不幸身亡。2018年5月2日,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认定老王死因为“溺水”。

据了解,倒塌的围墙位于两栋房屋之间,围墙的一边是当地居民李家父子的房屋,另一边则是邻居邱先生的房屋。

悲剧发生后,老王的家属将在建民宅和倒塌围墙的相关责任人李家父子以及他的邻居邱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翻建房子的李家父子以及他的邻居邱先生,连带赔偿父亲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以及其他精神抚慰金等,约60万元。

焦点:三个被告,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原告老王家属说,未拆完的残墙突然倒塌下来压倒老王,造成老王当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李家父子和邱先生应对老王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李家父子答辩说,李家的房屋经批准而翻建,老李在施工现场设置了“施工现场请绕行”指示牌、水马、警戒线等,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倒塌墙体系邻居邱先生所有,李先生在拆除房屋过程中仅在自家房屋原址范围内施工,仍保留与倒塌墙体30至40厘米距离,未曾挖掘距离墙体30至40厘米的土地,墙体倒塌与李家翻建房屋的行为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李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李家父子还说,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本案发生的不利后果。老王自行穿越施工现场警戒线进入施工工地,为拾取墙体下方水管挖开墙体下方泥土导致墙体倒塌,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本案发生的不利后果。

被告邱先生则答辩说,围墙倒塌责任在李家,如果不受外来因素的破坏和影响,邱家北面和南面围墙至今完好。因为李家是拆了自己家的房子,邱家的墙体和李家距离有二三十厘米。李家在开挖自家基础时,将邱家围墙的基础条石掏出,其开挖基础紧挨邱家墙体侧已挖深1.17米。而且,李家实际是超范围施工,挖基础面积已经远超厦门市房管局批准的100平方米。邱家围墙下的基础在李家挖掘后已经比较脆弱,李家未及时修复围墙基础,且对基础受损的围墙未采取保护措施。围墙是在老王挖掏的外力作用下,不堪重负才倒塌。因此,邱家无过错无须担责。

判决:实地走访,法官厘清三方责任

法官实地走访后认为,拾荒老人老王到围墙下活动并为获取水管而用手去扒围墙下方土块,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官说,古语云“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进入已在开挖修建的围墙下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到该围墙下活动。而且,老王还用手去扒开围墙下方的土块,进一步加剧自身面临的危险。因此,老王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另外,本案当中,因李家在建工地开挖地基挖空了围墙下的条石,客观上对倒塌围墙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造成影响,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作为施工一方,李家父子虽然设置了一些水马等,但并未对整个工地进行封闭的围栏或围挡,对于挖地基可能导致围墙不稳定、不安全也未善尽注意义务并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围墙一边的居民邱家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法院认为,除了倒塌的围墙外,隔壁邱家同时期修建的其他围墙均完好,所以排除了围墙年久失修的问题。因此,邱家无须担责。

所以,综合考虑原因力及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家父子应承担25%的责任,老王应自担75%的责任。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家父子赔偿老王家属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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