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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法院通报多个与遗嘱相关的遗产争夺案件

2019-04-03 07:23:41陈佩珊 来源: 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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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遗产 惹出一堆糟心事

思明法院通报多个与遗嘱相关的遗产争夺案件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热播剧《都挺好》里有这么一个情节:苏大强执意要与保姆登记结婚,还要在房屋产权里加上保姆名字,子女极力阻拦。子女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毕竟亲属离世之后,家庭遗产争夺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何解决这些家庭纷争?也许一份规范的遗嘱就可以搞定了。

清明将至,我们来看看这些与遗嘱相关的真实案例。厦门思明法院法官希望,市民能从这些案件判决得到启发,树立正确的遗嘱意识,并学会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案例1

没有遗嘱,复杂家庭关系让继承更复杂

阿静及其双胞胎弟弟阿仓、阿群起诉的是他们的继母阿香和阿香带来的小蕾,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各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八分之一份额,社保个人账户四分之一份额。

阿静姐弟3人的父母于1987年离婚,父亲1988年与阿香结婚。阿香与前夫的女儿小蕾跟着母亲生活。2015年,老人去世,未立遗嘱。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双胞胎之一阿仓和小蕾是否有继承权;老人遗产有多少,如何分配。

原来,双胞胎之一的阿仓早年就被其舅舅收养。在老人与阿静姐弟3人生母的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均只对阿静、阿群的生活费、教育费负担作出判决,思明法院确认收养事实,阿仓对老人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小蕾7岁就跟着阿香和老人生活,与老人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是老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遗产享有继承权。

至于遗产范围,思明法院确认,老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及阿香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阿香各分得50%份额。老人的50%份额再由阿香、阿静、阿群、小蕾四人平分。医疗保险账户余额部分,亦四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但房产部分,因讼争房产是阿香单位福利房,所以阿香占60%产权,其余40%由四人平均分配。

案例2

为一套房,三代十余人陷入混战

阿兵家的房产之争也是一场混战,涉及三代十余人。他们争抢的是位于大学路的一栋自建房。

阿兵喊上弟弟和妹妹,起诉了他的亲叔叔阿强。之后,阿兵的两位亲姑姑及其爷爷第二任妻子的3名子女也参与了进来。阿兵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将房产留给阿兵兄妹的父亲和阿强继承。

阿兵等人以为遗嘱可以说明一切,但他们忽略了一件事,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性。这一大家子的遗产继承只能依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虽建造于老人与前妻婚姻关系期间,但因各种原因,房屋产权于1990年才登记在老人名下。此时距离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已9年之久。因此,思明法院确认,该房产为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此前老人与第一任妻子一家为该房产的付出,法院酌定老人享有房产4/5产权,第二任妻子享有1/5产权。

因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结婚时,第二任妻子与前夫的3位子女已经成年,与老人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认定,这三位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此外,因阿兵父亲也存在再婚情况及兄妹之间赠予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阿兵分得房产8/75份额,其亲叔叔和亲姑姑3人各得4/25,老人第二任妻子子女3人各得3/25,阿兵弟弟得4/75。

案例3

为214万余元遗产

90后姐妹起诉阿姨

另一起家庭纷争的原告是一对90后姐妹艳艳和梅梅。她们起诉的是她们的外婆和阿姨阿金,为的是他们的外公去世留下的214万余元存款。艳艳和梅梅主张她们应各继承其中25%,阿姨继承50%。

在这场纠纷里,艳艳和梅梅的外婆避开了,因为她早已与两人的外公离婚,非法定继承人也非遗嘱继承人。姐妹俩的阿姨阿金则出示了一份老人去世前立下的遗嘱。遗嘱中载明,老人身后钱由阿金支配,艳艳和梅梅不在遗嘱继承人之列。

姐妹俩曾质疑遗嘱中外公的签名,但经司法鉴定,签名笔记并无问题。从遗嘱表述来看,字迹清楚,逻辑清晰,形式完备,遗嘱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思明法院认定,遗书系两人的外公所写,真实有效。法院驳回姐妹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姐妹俩承担。

据了解,早在姐妹俩的母亲过世后,姐妹俩就曾以外婆及外公为被告在上海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讼争标的为两人母亲与外公共有的一处房产。

案例4

父亲偷立遗嘱

将房产留给保姆

保姆阿娣原是老张聘请来照顾中风妻子的。2008年,妻子病逝,84岁的老张留下阿娣,3年后,他们瞒着子女登记结婚。老张还两次亲笔写下遗嘱,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和银行资金留给阿娣。但是,老张的3名子女对这些事都不知情。直到2018年老张去世,老张的3名子女与保姆阿娣之间的矛盾爆发了。阿娣将老张的3名子女告上法院,主张继承老张名下的房产份额。而老张的3名子女提出,案涉房产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父亲将自己不能处置的部分一并写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亲笔书写的关于处置房产的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房产属老张与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前妻死亡后,前妻所应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份额老张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财产份额属于无效处分。如此算来,老张可处分的房产遗产为自己的1/2及从前妻处继承的1/8,共计62.5%的份额。

小知识

1.遗嘱无效

遗嘱不符合法律格式。通常表现为自书遗嘱非本人亲笔书写、无签名、未注明年月日等。代书遗嘱则表现为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等,也属于不符合法律格式。

遗嘱内容被视为无效。主要表现为遗嘱人处置了其他人的财产。而这所谓的其他人通常是已过世的配偶或者在世的老伴(女性居多)。遗嘱过分“偏心”也可能被视为无效,如未照顾特殊群体。

2.遗嘱公证

只要内容、格式等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效的。但是,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比不经公证的更强。

3.多份遗嘱情况

若出现多分书面遗嘱且均未经公证,以最后一份为准。若其中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则以该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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