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因为车辆违规停放,导致他人发生事故,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交通事故案。 2017年10月7日8时许,徐某(化名)驾驶着一辆二轮机动车载英某(化名)进入海沧某小区外道时,与叶某(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该事故造成徐某、英某受伤,并导致违规停靠在小区出入口旁的三辆车辆被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在进入、穿越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叶某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邓某、周某、林某(均为化名)将车辆违规停放于小区出入口路面,影响视线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认定,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叶某、邓某、周某、林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经诊断,徐某、英某均为重型颅脑损伤,分别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3万余元,其中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对责任作进一步细分,徐某与叶某为主次责任,在无其他原因介入的情况下,责任比例为7∶3;邓某、周某、林某均为违规停车造成视线阻碍,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宜作为整体与叶某承担同等责任,故徐某、叶某、邓某、周某、林某责任比例应为7∶3∶1∶1∶1。经计算并四舍五入后,法院酌定徐某承担54%的责任,叶某承担22%,邓某、周某、林某各承担8%。 综上所述,法院判处邓某、周某、林某分别赔偿徐某311.86元、311.86元、1718.05元;分别赔偿英某144元、144元、76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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