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苦肉计伪造证据 被打伤后 他在脸上再补一刀 3厘米创口变9厘米;法院判决这名村民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为出一口恶气,同安一村民竟对自己痛下狠手扩大伤口,意图通过伪造证据诬陷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近日,该村民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同安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8年12月6日,同安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小明(化名)右额头的伤口有疑点,便通知小明来公安机关配合核实。在对小明进行询问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这竟是小明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原来,2018年8月6日傍晚5点左右,小明与小王(化名)因土地使用纠纷发生冲突,两人拿起竹竿互打。小王用竹竿打到小明的右额头,致其受伤流血,形成一道长度约为3厘米的创口。旁边的亲戚见状赶紧拨打120,随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小明越想越气,他担心自己的伤口不够严重,不能使小王受到严重的法律惩罚。 2018年8月7日晚上11点左右,为了出一口恶气,小明想出一招苦肉计,偷偷溜出病房,自己打车回家,用刀片沿着额顶伤口下划,对伤口进行扩大(其中被竹竿打到的伤口是不规则的,小明自己划的伤口是规则的)。然后又谎称自己喝酒不小心划到,叫来赤脚医生帮他缝合,缝好后小明便搭车回到医院。 后经法医鉴定:“小明外伤致右额顶部一缝合创口长9.2cm,其中颜面部分长4cm,头皮部分长5.2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安公安分局据此,以故意伤害案立案进行侦查,小王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至12月6日因撤销案件才被释放。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小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诬告陷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遂依法对被告人小明作出上述判决,并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 勿为泄一己之愤 诬告陷害他人 承办本案的法官提醒市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切勿为泄一己之愤诬告陷害他人,不然即使是受害人,也会变成被告人,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自食法律恶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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