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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年受理旅游案件737件 九成以上是投诉旅行社

2019-03-14 07:55:53陈翠仙 陈小斌 彭怡郡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颜财斌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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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获利旅行社被顶格处罚

去年8月23日至27日,厦门黄金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旅程国旅”)以零团费,组织了20人的散拼团参加“厦门5日游”。为弥补亏损并获取不正当利益,黄金旅程国旅安排该团前往王记刀店、98海峡丝绸馆等4家购物店购物,并获取了购物店给予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共计20877元。

去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又当场查获黄金旅程国旅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接待来自山西的20人旅游团队,并通过安排该团队前往王记刀店、98海峡丝绸馆和尚品乳胶3家购物店进行购物,获取购物店给予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共计28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黄金旅程国旅的违法所得23677元被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天,被罚款30万元(顶格处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兜售珍珠霜

导游被罚款5000元

去年7月20日至23日,导游官某受厦门某旅行社公司委派,执行22人旅游团队的导游任务。在执行导游任务过程中,官某在旅游大巴车上向该团队游客兜售6瓶“片仔癀珍珠霜”,收取该团游客购物款折合人民币约440元。官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厦门市旅发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官某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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