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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2019-01-24 16:26:1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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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乘坐地铁时 九种行为不能有

文明乘坐地铁出行。

自觉接受安检,让出行更安心。

乘坐地铁,请自觉遵守规定。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王绍亮 图/陈立新)乘坐地铁可以带宠物吗?可以躺卧在座椅上吗?可以在列车上吃东西吗?《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简称“条例”)将从2月1日起施行,以上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安全保护区、运营服务、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全文10575字。市运管处表示,条例与乘客息息相关,请大家共同遵守。

运营服务

新建车站卫生间女男厕位 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

条例严格规范了运营服务要求,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服务,具体包括执行运行计划、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信息、统筹规划商业网点及广告设置、设置各项便民设施、规范票务管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等;鼓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提升服务品质。

根据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

(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及时告知乘客和社会公众。

条例还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简洁、醒目、易识别;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三)在乘车处、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残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

(四)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五)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六)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

交通票价

冒用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按最高单程票价五倍收票款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车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信用乘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

对无票、使用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客,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三倍加收票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禁止行为

不准在列车内进食 不准使用平衡车等

轨道交通线路长、设施多,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条例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创造良好的运营秩序和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禁止九种会影响地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在车站、列车内无故滞留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如有违反,轨道集团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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