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为 不准在列车内进食 不准使用平衡车等 轨道交通线路长、设施多,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条例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创造良好的运营秩序和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禁止九种会影响地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在车站、列车内无故滞留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如有违反,轨道集团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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