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教育 > 正文

厦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不得一次收取超3个月费用

2019-01-18 07:49:45梁静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傅春榕)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机构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这些全部都是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日前,厦门制定了《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这份《标准》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在省颁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厦门实际情况做了细化。昨天,市教育局召开《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新闻通气会,对每一条设置标准逐一说明。

这里所说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