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因在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馅饼”“鼓浪屿特产”字样,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与“鼓浪屿”商标持有者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在过去4年间,曾三次对簿公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底对该案做出终审宣判,判决誉海公司停止在包装使用上的侵权行为,并支付50万元赔偿金。但誉海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誉海公司的再审申请,这起围绕“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焦点1 馅饼标注“鼓浪屿特产”是否侵权? 誉海公司在再审申请中辩称,“鼓浪屿馅饼”是厦门传统风味小吃、鼓浪屿特产,鼓浪屿有制作馅饼的悠久历史。该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馅饼”是对地方特色产品的描述性使用,没有突出“鼓浪屿”,不具有商标意义。而且该公司在包装盒上同时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誉海+图形”,足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誉海公司未经兴茂公司许可,在与兴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馅饼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鼓浪屿”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鼓浪屿虽为地名,但兴茂公司通过长期在馅饼商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已获得区分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而不再是作为地名的第一含义。誉海公司在馅饼商品上商标性使用“鼓浪屿”商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誉海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标志构成侵害兴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誉海公司关于该公司属于正当使用“鼓浪屿”标志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2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誉海公司在产品包装盒侧面标注“鼓浪屿特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馅饼并非鼓浪屿岛上的特产。誉海公司的生产地址为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06号二层,并非位于鼓浪屿,其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馅饼产自鼓浪屿。而兴茂公司在馅饼产品上核准注册的“鼓浪屿”注册商标,是福建省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鼓浪屿馅饼”已经与兴茂公司形成惟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誉海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誉海公司关于其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说法 明确保护边界 更好维护 注册商标权人利益 “他人无正当理由对注册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违反诚实信用且易造成市场混淆的,也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这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厦门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指出,该案的判决,明晰了作为含有地名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边界,也较好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记者昨日也从兴茂公司负责人曾华山处了解到,目前除了誉海公司,还有几家同行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兴茂公司也在与其交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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