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集法宣)小黄(化名)夜里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回家,不慎摔倒受伤。小黄认为,他是由于撞上了路旁一个设置不合理的电线杆才受伤的,于是一纸诉状将设立电线杆的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事发地点周围并无监控摄像头,当时也没有目击者在场,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余元。 骑摩托车摔伤,摩托车倒在电线杆旁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黄骑摩托车回家,在经过集美区某社区路段时,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并受伤。不一会儿,120救护车赶到,附近的居民陈某听到救护车的声音从家里走出来。陈某看到小黄当时倒在路中间,便帮忙将他抬上救护车。陈某回忆说,他没有亲眼看到小黄撞到电线杆,但当时小黄的摩托车的确倒在电线杆旁。随后,小黄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学鉴定,他的伤势被认定为七级伤残,直到101天后才痊愈出院。 2016年1月,该社区居委会向在该路段设立电线杆的某通信公司建议:由于通信电杆设置不合理,超出路沿较多,已导致小黄等多名居民在该社区路段出现意外事故,该社区居委会希望通信公司能尽快移除电线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电线杆超出路沿,通信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了原告小黄相关案情。小黄表示,案发当天晚上自己并未饮酒,开着车灯,行驶速度也不快,自己是不慎撞上路旁的电线杆才摔伤的。被告某通信公司承认,该电线杆的确是他们设立的,但他们认为电线杆不会妨碍到行车安全,因此旁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路段的电线杆虽超出路沿,但离道路中心距离尚远,原告小黄驾驶摩托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主动避让障碍物,且其未佩戴头盔,应对事故承担较大的过错。另外,被告通信公司在道路拓宽后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将电线杆移位,致使该电线杆占据一部分道路,影响来往的行人车辆通行,应对伤者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由于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证据优势程度,可以认定小黄是碰撞到电线杆才导致受伤。因此,法院酌定小黄自行承担80%的责任,通信公司承担20%的责任,应赔偿经济损失9.97万元。此外,法院判令,某通信公司还应当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小黄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但在二审过程中,小黄自行与通信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以前述判决作结。 小贴士 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也称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分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根据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移除电线杆建议书,以及证人陈某的证言等,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可以认定小黄是与某通信公司所设立的电线杆碰撞导致损害,双方应按相应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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