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件市政府文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 厦门日报讯(记者 蔡镇金)日前,厦门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适用期已过的43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并对外公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需适时清理现行政策和文件。一段时间以来,厦门在前期各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梳理,反复研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这43件市政府文件中,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已有新规替代、阶段性文件等9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以及《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是阶段性文件。《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办法》等文件则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等已由新规定替代。 厦门还对已不符合上位法立改废、与国家改革措施相抵触、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34件有效期届满文件及时宣布失效。据了解,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曾分别在厦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发挥过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已完成使命,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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