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常海军)年底临近,劳动者如果被欠薪,用人单位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和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共分六个部分,分别对相关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移送工作、立案审查程序、法律监督以及衔接机制做出具体规定。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作指引》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这份《工作指引》究竟有什么亮点呢?
亮点1 老板逃匿,也可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老板欠薪逃匿,相关证据无法获得,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工作指引》规定,人社部门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亮点2 “逃而不匿”,视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如果老板欠薪但“逃而不匿”,劳动者又该怎么办呢?《工作指引》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亮点3 分包、转包,劳动者也有办法维权
对于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办法维权。《工作指引》规定,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亮点4 送达法律文书,可采用多种方式
为了解决实践中因行为人逃匿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问题,《工作指引》规定,人社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责令支付文书可不体现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整改期限为下达之日起五至十日内。违法行为人逃匿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五日内。
另外,《工作指引》强调,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介入支持制度以及督办制度,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