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林先生向湖里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2017年9月30日,湖里区劳仲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林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不过,公司不服该裁决,又起诉至海沧法院。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林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000元。 为了证明自己开除员工是有依据的,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该公司人事部的《工作制度》,其中第4条载明“……员工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予以辞退……” 不过,面对公司起诉,林先生答辩说,公司辞退自己的行为存在违法性,辞退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0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辞退林先生属违法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该公司依法应向林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求,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法官说法 公司制度应告知,否则没有约束力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还要将该规章制度公示,告知劳动者。而且,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公司并未举证林先生存在“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消极怠工,对本职工作未能尽到应有的工作职责,影响极其恶劣,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公司举证的《工作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已将该《工作制度》公示或已告知林先生,因此该《工作制度》依法对林先生不产生约束力。 所以,法院认定该公司向林先生发出《辞退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依法应向林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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