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社保养老金、抚恤金后果很严重! 厦门将进行社保待遇领取人员信用评价,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享受养老、抚恤待遇的人员去世后,待遇领取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冒领社保待遇领取人的养老金、抚恤金?这种行为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市人社局提醒,社保养老金、抚恤金不得冒领。 今天,厦门市人社局主办的“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将为您介绍冒领社保养老金、抚恤金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据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待遇领取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人社局介绍,今后,在社会保险领域将进行社保待遇领取人员信用评价,设置红黑名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本市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人社局提醒,社保待遇领取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在享受养老、抚恤待遇的人员去世后,不得冒领养老金、抚恤金,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报告,对多领的养老金、抚恤金要及时主动归还社保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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