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检察机关聘任第三方人员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市检察院供图) 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陈松树)做好源头预防,实现矛盾不上交。近年来,厦门检察机关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职能,不断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多元化解。 自2015年《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厦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检调对接”“第三方人员参与化解”“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等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有效吸收了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法律援助、人民群众等多元化资源,参与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落实机制 建立机构做好协作 机制建好了,关键在落实。厦门检察机关注重从两个方面推进机制运行,落到实处。 首先,机构保障。市检察院成立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推进检调对接工作,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实行检调对接月报告制度,基层检察院每月将检调对接工作情况,相关案例材料、工作文书向检调对接办公室备案备查,以加强对检调对接工作的监督指导;专门设立律师值班接待窗口,便于信访人寻求法律援助,提供一站式服务。 其次,协作配合。在内部协作方面,市检察院要求各业务部门开展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产生信访风险的重要办案环节,做好信访风险预判,拟制化解方案和稳控息诉措施,切实将预防矛盾的关口前移。在外部协作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建立案件沟通机制,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矛盾发展变化的了解和分析,确保检察机关准确判断案件矛盾症结,在促进化解中三方达成共识,共同保障调解结果与处理结果的衔接;与司法局建立联动配合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确保调解人员、值班律师规范管理,保障多元化解机制运作顺畅。 此外,厦门检察机关十分注重矛盾化解工作跟踪回访,定期组织对多元化解机制调处成功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积极走访信访人所在辖区基层组织,共同配合做好感化教育、安抚说理工作,巩固案件处理效果。 多元调解 实现“1+1>2”实效 李某涉嫌侵犯某公司商业秘密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从有罪改为无罪。对于李某的终审判决,这家公司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李某构罪证据不足,判无罪并无不当,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不予相应赔偿也不公平。”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申诉人的合理损失进行了确认,并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调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李某赔偿该公司4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引入社会第三方人员、律师群体参与接访、公开审查、调解等工作,有利于消除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公正性的疑虑,在检察机关与民众之间搭建更有效的沟通桥梁;同时,第三方协助检察机关引导开释当事人,也起到监督作用,使检察调解工作更具有亲和力。 2016年以来,厦门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公开审查案件30余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检调对接机制将专业的司法调解引入检察工作环节,并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移,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也暖了人心。截至目前,厦门检察机关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47件案件,促成和解41件,和解率达87.2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由诉讼和各种非诉讼方式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体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合理衔接和相互协调,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市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据悉,厦门检察机关运用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达到了多赢效果,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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