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注意看“预付款”合同,明确约定商家违约责任条款等 律师王民晖表示,涉及“预付款”的合同,消费者在看合同时应当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合同效力条款——除了明确约定商家及培训机构的义务外,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商家违约,应当返还一定比例的预付费用,并按消费者的损失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何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明确约定合同效力条款,如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以防签订的合同未生效,消费者无法根据合同向商家或培训机构主张权利。 在实践中,商家或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基本都是格式合同,王民晖表示,在签订涉及较大金额的合同时,消费者可以就商家或培训机构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要求,以保证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较为有利的合同条款向商家或培训机构主张权利。 部门可以做些什么? 参考“预付卡”相关规定,完善“预付费”监管规章 对于如何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预付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指出了方向:“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而在具体的立法及操作层面上,“预付费”监管规章的完善,可以参考“预付卡”已有的相关规定——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就明确规定了预收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预收资金数额,如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0%、40%,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等;并对达到特定规模的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设定存管资金比例,由存管银行协助监管。 律师王民晖也建议,对涉及“预付费”的企业,地方部门可以针对其预收金额、资信以及投诉状况,建立相关的预收费业务信息系统监管平台——比如商家预收费必须与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对接,以做到实时监管;针对不同行业分级与分类监管,健全投诉信息联动监管机制。 观察 如何加强 “预付费”监管? 在实际维权中,“预付费”后商家法人失联,遇到“找人难”“退钱难”的情况,相关部门大多建议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关于“预付费”的监管法规有待完善。律师王民晖表示,对于“预付卡”,目前有《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两部部门规章,规章适用地区为全国;但对于“预付费”行为,目前暂没有省部级行政规章,福建省、厦门市目前也暂无关于预付费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因此,“预付费”行为所受的监管力度甚至低于“预付卡”。 在规避“预付费”的风险方面,刚刚印发的《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有关风险准备金的规定,但并未详细规定准备金的存放方与监管方;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及“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未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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