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商家退钱并十倍赔偿 思明法院认为,料理店未严格核实来源,销售产自禁止进口区域的清酒,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清酒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货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所以,料理店应依法予以赔偿。 不过,因孙女士已经饮用3瓶,又未证明因饮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损害,料理店只需退还2瓶清酒的货款,但赔偿金仍以5瓶清酒的总价计算,10倍即为6.43万元。孙女士应将未饮用的两瓶清酒退还。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料理店应向孙女士退还货款2572元并支付赔偿金6.43万元。 新闻背景 这款清酒为何禁进口?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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