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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困难群众撑起法治蓝天

2018-11-19 09:58:22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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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法律援助中心秉承“依法维权保障公平”的宗旨,为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李春雨 图/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适逢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周年。20年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为民服务”,在创新中发展,在改革中奋进,积极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品质,实现“应援尽援、应援必援”,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鹭岛大地,为广大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一组组数字,一项项荣誉,见证着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20年来的风雨历程:

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数从初创时的73件到2017年的8436件,月均案件受理量是1998年的三十多倍;全市来电来访人数从1998年的1103人次到2017年的105154人次,月均接听量是成立之初的二十多倍……

20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获得四十多次表彰,连续两届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被授予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被司法部评为全国首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全国首个 以地方立法方式确立法律援助无偿服务

1998年6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获批准成立,同年10月16日挂牌,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厦门的建立。

时隔一年,1999年1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以立法的形式,让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贺菊英见证了厦门20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变化。在谈及《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意义时,贺菊英说:“在法律援助起步阶段,全国许多地方都是以减、免、缓收费用的形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厦门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的城市。且《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厦门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和无偿性两大特点。在4年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这两大特点也成为最关键的内容,说明厦门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具有前瞻性。”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开展,厦门还于2010年新修订了《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覆盖全市 形成“岛内半小时、岛外一小时”服务圈

在金山西路1号司法行政大楼临街1楼,如今的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办事大厅就坐落于此。大厅中人来人往,门庭若市,工作人员忙着接待前来办理事务的市民群众。“依法、维权、保障、公平”八个大字尤为醒目,而这里,仅仅是厦门法律援助服务的一个窗口。

20年来,厦门不断延伸和拓展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网络。厦门各区中心先后于2001年至2004年成立,各级工、青、妇、残、老等社团组织法律援助站也相继建立,法院、市劳动仲裁、看守所、军队和农民工居住集中地等都设立了法律援助站点。同时,厦门创下了几个“全省第一”:建立了全省第一个“法律拥军工作站”、全省第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全省第一个面向服刑人员的“监狱法律援助站”、全省第一个“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随着法律援助的触角不断延伸,截至目前,全市38个镇(街)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全市475个村居(社区)全部聘任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让法律援助贴近村居社区,让困难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得到法律援助。

历经20年的发展,厦门法律援助网络从昔日的一颗种子,生根发芽,逐渐生长成为枝繁叶茂的大树。如今,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网络已经在厦门建成,形成“岛内半小时、岛外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确保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全方位、零距离、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创新服务让群众像挂专家号一样自主选择律师

61岁、家住马巷的蒋某庆与哥哥因房产纠纷对簿公堂,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蒋某庆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优质服务为民解忧,捍卫正义维护公平!”蒋某庆感激地说,“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都非常好,别人给他们打10分,我打12分!如果没有他们帮我处理,我们一家11个人住的房子连瓦片都没有,既不能住又不能建,真的太感谢!”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人民群众的肯定是厦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向前的动力。一直以来,市法律援助中心不放松要求,与时俱进创新援助形式,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为促进平安厦门、法治厦门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法律援助形式。早在2005年,厦门在实践中就向受援人提供公证证明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在地方条例修订时,正式将这两种法律援助形式纳入地方法规,使弱势群体享有的法律保障更加全面。

改变服务方式,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辖区地域广、山区多、群众交通不便的特点,推出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辗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服务,广受好评。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法律援助对象,实行上门服务,满足特殊对象的特殊需求。

推出“点援制”,让群众选择律师更加方便、快捷。创建厦门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资源库,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6大类法律援助内容,为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群众不必再被动接受指派,可通过点援机,像在医院挂专家门诊号一样,自主选择信任的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

除了推出各种便民服务措施之外,窗口还推行“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尽可能做到“案件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程序,免除群众舟车劳顿之苦;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点突出了方便老年人、军人军属、劳资纠纷群体性案件中的申请人。对即将超过时效等紧急、特殊情况的援助案件,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先行援助制度,先行指派律师办理,保障受援人得到及时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开展涉台法律援助工作。设立涉台法律援助窗口,开通台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通送法到台企直通车,每年都在台企集中工业区域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企业”活动。

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

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创新,法律援助一步步走进寻常百姓家,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身边的公平正义,成为服务厦门经济发展和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独特优势。

资料

申请法律援助

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法律援助采取什么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

(三)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公证证明;

(五)司法鉴定。

延伸

不断强化队伍建设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20年来,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从创立之初的仅有的5名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到一支以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主体,全市609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极大地推动了厦门法律援助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多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强化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学习,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法律援助队伍,以实际行动落实“执业为民”的理念。同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进社区、进直播间,通过面对面或者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普法咨询活动,提升了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市法律援助中心一直重视法律援助质量建设,多措并举提高办案质量,力争让每一位受援人都能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2014年,制定了《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细化了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和办理流程。2017年7月4日,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厦门市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法律援助质量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体系,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同时,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优化援助质量和效率。向每个承办律师发放“办案须知”,对案件的办理进行规范。每个案件都有专人负责在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进行及时跟踪回访,并将情况填写在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督卡上。

加强与法院、受援人的联络,及时收集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工作人员针对群体性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旁听,及时了解援助律师的办案情况;通过电话回访、入户回访等方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通过公开化建设,引入社会监督。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办事大厅滚动显示屏及时公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情况,加强群众对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每年,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将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调整援助律师资源库,更好地确保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的服务质量。

展望

帮助更多困难群众

解决民生相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面向未来,法律援助任重道远,但它永远是温暖弱势群体的一片阳光。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律援助作为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站在改革开放的风口浪尖,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持续深化改革,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探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援助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共享公平正义的阳光。

大事记

1998年6月-1999年11月

起步阶段

1998年6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获批准成立。

1998年10月16日挂牌,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厦门建立。

1999年1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以立法形式让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2000年-2004年

发展阶段

2001年3月,被司法部授予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2001年5月,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到2004年各区中心相继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从仅有市中心一家发展到全市各区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

2004年9月,被司法部授予第二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2004年至今

逐步完善到创新发展阶段

2010年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至2014年,市劳动仲裁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二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相继成立。

2016年5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搬迁至司法局一楼大厅,成为全省设施最完备的便民服务窗口。

2016年9月,厦门市司法局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为全省首部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规范。

2016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总量达10316件,首次破万。

2017年7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全省首部。

2018年3月,厦门市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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