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中心秉承“依法维权保障公平”的宗旨,为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李春雨 图/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适逢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周年。20年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为民服务”,在创新中发展,在改革中奋进,积极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品质,实现“应援尽援、应援必援”,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鹭岛大地,为广大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一组组数字,一项项荣誉,见证着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20年来的风雨历程: 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数从初创时的73件到2017年的8436件,月均案件受理量是1998年的三十多倍;全市来电来访人数从1998年的1103人次到2017年的105154人次,月均接听量是成立之初的二十多倍…… 20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获得四十多次表彰,连续两届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被授予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被司法部评为全国首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全国首个 以地方立法方式确立法律援助无偿服务 1998年6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获批准成立,同年10月16日挂牌,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厦门的建立。 时隔一年,1999年1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以立法的形式,让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贺菊英见证了厦门20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变化。在谈及《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意义时,贺菊英说:“在法律援助起步阶段,全国许多地方都是以减、免、缓收费用的形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厦门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的城市。且《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厦门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和无偿性两大特点。在4年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这两大特点也成为最关键的内容,说明厦门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具有前瞻性。”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开展,厦门还于2010年新修订了《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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