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詹文)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很重要,但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样重要。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此次草案修改新增条款,提出社会信用信息的安全问题。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避免打着信用信息采集的名号,却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非法采集他人与社会信用无关的信息。草案修改后提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修改后的草案还新增“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一章,从政务诚信建设、单位和个人诚信建设、诚信教育、信用宣传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草案还列出了具体措施,比如,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考核、监督、第三方评估的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档案,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草案还提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会计、评估、经纪、交易、职业介绍、房地产中介、汽车客运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为了让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落实到位,草案新增一条款,提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网络链接,实现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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