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杨王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在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试行消费税、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部门昨日提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需关注新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税务部门表示,上述单位必须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并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同时所出口货物不得是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如此方可适用消费税、增值税免税政策。该项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相关阅读:
- [ 10-18]强农惠农购置农机可享补贴 厦门市农业局解读补贴申领政策
- [ 10-13]厦门上市后备企业达266家 推动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 [ 10-13]教育政策支持、部分家长跟风 机器人培训机构在厦数量猛增
- [ 10-10]厦门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 [ 09-30]厦门落户政策明天起放宽 警方就政策进行解读
- [ 09-29]厦门市调整落户迁户相关政策 放宽落户限制和条件
- [ 09-27]一张处方能开多少药?厦门医保部门解答医保政策理解误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