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新规”如何执行?律师建议:
市民拍照可作为处罚依据
东南网10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毅彬/文)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狗伤人事件,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人们忧心忡忡的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加强整治。
9月30日,《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源头上进行规范。
新《条例》明确,业主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对于大型犬,还应当为其配戴嘴套;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
新规出台后,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否有所改观?各方反应又是如何?连日来,记者展开调查。
相较于旧条例,新条例有哪些突破?相关专家也进行了解读。
调查1
公园里,市民遛狗更文明
一个月前,多名市民反映:湖里和通里旁的仙岳山公园小广场,成了养狗者的“交流基地”,且绝大多数不牵狗绳。几天前的傍晚,记者来到这里,发现这一现象改观不少。
市民刘阿姨说:“这段时间物业经常宣传养狗的新规定,说要处罚那些不文明养狗的人,所以大家都比较配合,把狗狗看得很紧。”
记者现场看到,来此遛狗的4名市民手上都牵着狗绳,其中一名女士手拿“长棍”。“这是用来清理狗大便的。”说着,她从包里掏出一个厚厚的塑料袋,“清理完就装袋里丢掉”。
对于新规,几名养狗人士都很支持。资深养狗人蔡女士说:“养狗的乐趣应该服从社会秩序。给别人找麻烦,就是给自己找麻烦。”
在南湖公园,记者看到,三三两两的遛狗人牵着小狗走进公园,其中一名身形剽悍的男士牵着大型犬,一刻不停紧跟着。“看了(新规)新闻,其实厦门早就有这样的规定了。”他说,平时他都带狗到人少的地方,养大型犬更应该注意。
然而,还是有小部分市民没拉狗绳。一名女士走到湖边,解开了狗狗的绳索,让它撒欢,自己玩起手机。
同样的情况,也在白鹭洲公园出现。但记者观察,相比此前,大家遛狗的自觉性似乎更高了,大多数人了解新规。
新规出台半月,厦门一家宠物用品网络卖家邹小姐向记者透露,她店铺的狗绳狗套连日来销量猛增,“以前一个月最多卖10条,现在半个月就卖了十几条了”。
调查2
小区里,不拴狗绳状况改观
海沧区新宝成花园小区门口,一家花店长期“放养”着一只大狗。
业主郑女士反映:“这只狗天天呆在店门口,经常吸引流浪狗过来,有时候还会跑进小区里溜达,很吓人。我们跟店家反映好多次了,他们就是不听,还说他家的狗不咬人。”这样的现象存在两年多了,很多业主和物业劝导过好几次都没用,也拿对方没办法。
新规出台后,“养犬规定”成了小区群里热议的话题。“遇到没牵绳的,大家都会劝导,他们也很配合。现在有法可依了,对那家花店,我们要联合物业拿起法律武器了。”郑女士表示。
昨日,记者来到该花店,远远便看到一只白色的中型犬在小区门口徘徊。女店员说,这只狗是老板从小养到大的,从未咬过人,“现在狗狗怀孕了,不能拴,等它生完了,就告诉老板拴起来或者是放到别的地方养”。
该小区的大唐物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物业一向重视居民养狗问题,现在小区里遛狗不牵绳的状况改观很多。同时,物业贴出很多告示,宣导省里新规,倡导文明养犬。至于花店的“散养狗”,该负责人表示,将与业委会一道,合理合法解决。
部门回应
扩大处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从厦门城管部门和警方了解到,新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范围,明确了处罚主体。对不戴嘴套、不牵狗绳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而此前,对于狗咬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罚。
据介绍,此前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及《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均对养犬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制和处罚,但适用范围仅限于厦门岛内,而新《条例》可谓全面升级,适用于全省物业管理范围内,其力度更大。
新规有何不同?执行有何难点?
新旧规定有何不同?如何执行?执行中存在哪些难点?厦门市物业协会法律顾问、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傅剑平律师进行了细致解析。
1.细化法规内容
新规对犬只饲养以及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责任要求。旧物业条例仅概括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而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还另起一款,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为其配戴嘴套。
2.扩大管理要求
旧条例,仅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和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物业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以及24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而新条例明确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的,一并纳入物业企业职权。也就是说,没有按照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纳入了物业企业的劝阻、制止以及报告的职责范围。
3.明确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若物业企业对已发现的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没有进行劝阻、制止,导致狗伤人等事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上,对于违反规定的,新条例也明确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一般情况下,其他业主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向物业反映,要求其跟进履行劝阻、制止的职责。同时,物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就必须注意了解小区内犬只饲养情况。
执行的难点在于,一旦其他业主发现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如何及时通知物业企业?物业企业接到报告后能否及时派人处理?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事后有关部门的处罚依据?
对此傅律师建议: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小区犬只管理登记以及举报投诉制度;对于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最好事先拍照留存,有可能的话应在有视频监控的地方处理,以便相关证据成为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