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有何不同?执行有何难点? 新旧规定有何不同?如何执行?执行中存在哪些难点?厦门市物业协会法律顾问、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傅剑平律师进行了细致解析。 1.细化法规内容 新规对犬只饲养以及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责任要求。旧物业条例仅概括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而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还另起一款,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为其配戴嘴套。 2.扩大管理要求 旧条例,仅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和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物业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以及24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而新条例明确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的,一并纳入物业企业职权。也就是说,没有按照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纳入了物业企业的劝阻、制止以及报告的职责范围。 3.明确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若物业企业对已发现的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没有进行劝阻、制止,导致狗伤人等事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上,对于违反规定的,新条例也明确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一般情况下,其他业主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向物业反映,要求其跟进履行劝阻、制止的职责。同时,物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就必须注意了解小区内犬只饲养情况。 执行的难点在于,一旦其他业主发现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如何及时通知物业企业?物业企业接到报告后能否及时派人处理?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事后有关部门的处罚依据? 对此傅律师建议: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小区犬只管理登记以及举报投诉制度;对于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的行为,最好事先拍照留存,有可能的话应在有视频监控的地方处理,以便相关证据成为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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