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田心)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周某不是积极应诉,而是接连提起管辖权异议,却又不提交任何证据。最终,他收到了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因干扰诉讼被罚款1万元。记者昨日从厦门海沧区法院获悉,周某目前已经缴纳了罚款。 今年上半年,小王与周某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小王随后将周某起诉至海沧区法院。因为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如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述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纠纷的这套房子就在海沧区。 但是周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表示,他常住湖里区,应当由湖里区法院来管辖这桩诉讼,但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海沧区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驳回了周某的异议。没想到周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还是原来的理由,仍未提交证据。7月31日,他的管辖权异议被市中级法院也驳回了。 海沧区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迟延或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周某的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干扰了法庭对本案的庭审安排,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据此,海沧区法院做出上述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需耗费一定的时间,而对当事人来说只需花费不到100元的诉讼费。因此,有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钻空子”提管辖权异议,企图拖延时间。这一司法程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可一旦被滥用,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可能发生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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