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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原创作者状告央视网侵权 买素材制作宣传片不算侵权?

2018-09-27 08:1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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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原创作者起诉说:“你们制作宣传片用了我拍摄的视频,侵权了”;被告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说:“这是我花1元上‘淘宝’购买的影像素材,使用买来的东西不侵权”。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法庭之上,来自厦门的原创作者陈先生与被告央视网络公司各执一词。

据悉,这场争议缘于去年9月央视网发表了一部与厦门城市形象相关的视频作品。厦门市民陈先生一看,部分镜头有些眼熟。经比对,这作品中竟有他拍摄的视频素材,共计约48秒,因此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陈先生为此状告央视网络,要求对方支付侵权赔偿。

事件:作品被侵权,作者索赔15万

原告陈先生家住厦门市湖里区,被侵权的素材是陈先生的作品。

陈先生说,这些作品是他通过近半年的素材取景,在分布于厦门岛内外之各个区域拍摄,总共拍摄了29段视频素材,并经过精心脚本、摄制、编辑、剪辑、配乐、添加字幕的完整流程,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了自己的作品。该视频作品,凝结了陈先生付出的诸多心血。

创作之后,陈先生通过自己手机号码所注册的优酷网、新片场网站账户,发表了署名作品《镜头中的厦门2016》、《流动的2016-我的家乡-厦门》两部延时摄影作品。

然而,去年9月份,陈先生看到央视网发表的一部厦门城市形象相关的视频作品当中,竟有他拍摄的视频素材。意识到自己遭侵权后,陈先生起诉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陈先生认为,自己是案涉被侵权视频作品之创作者、署名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然而,央视未经其许可便使用相关素材,是侵权。去年9月,陈先生通过公证处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取得《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文件显示:央视网发表的这部厦门城市形象相关视频延时作品,经比对其中约48秒部分与陈先生主张权利的延时作品的片段基本相同。

随后,陈先生与央视网多次联系,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但是,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先生一怒之下,就将央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焦点:花1元网购素材,就不算侵权吗?

陈先生主张15万元侵权损失赔偿金,并要求对方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开支,含公证费、律师费。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央视网表示,得知情况后,他们已于9月8日删除了视频。他们认为,使用视频不侵犯陈先生的人身权。央视网还答辩说,央视网络公司发表的作品共5分4秒,若按照陈先生的计算方式是48秒,那么陈先生的权利作品仅占作品的16%,比例很低。

关于损失计算,央视网也提出,陈先生主张的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但与具有故事情节的视频作品独创性有很大差别,这一情节在也应予以考虑。

审理过程中,央视网提交了视觉影像购买记录。该记录显示,这段影像素材是在淘宝店以1元钱购得。既然是花钱购买的,就不能说是央视网侵权。

针对央视网这一说法,陈先生反驳说,央视网络公司购买视频的网站是常用的盗图网站,购买记录显示是在淘宝店铺花一块钱购买的,这恰恰证明了央视网络公司有高度可能性判断出其购买的视频是侵权产品。

对此,法院经审查也认为,央视网络公司从网店中以极低价格购买,无法证明其通过合理渠道购买讼争侵权作品。

判决:认定构成侵权,酌定赔偿5万

因此,湖里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陈先生为讼争摄影作品的署名人,是合法著作权人。央视网未经陈先生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案涉图片,侵犯了陈先生对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央视网通过淘宝店铺以低价购得讼争延时摄影作品后在信息网络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因陈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央视网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央视网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结合陈先生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酌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5万元。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央视网络公司应赔偿陈先生损失5万元。

相关案例

网上“借”张图 赔了3500元

转载百度文库中的文章和图片,也会构成侵权?此前,厦门一家公司就因转载文章所含的一张图片侵权,被湖里区法院一审判赔偿3500元。

被侵权的原告是一家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前年8月,原告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厦门一家心理咨询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

原告认为,自己从未授权涉案图片给被告公司使用,对方利用此图片进行商业推广,这样的行为涉嫌侵犯该公司著作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000元,还要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对于图片生产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辩解说,在使用该涉案网络图片时,并不知晓涉案图片著作权利,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而且,自己只是转载百度公开文献中的文章原配图,因此不算侵权。

最终,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应该赔偿3500元。

律师说法

著作权侵权“4问”

1问: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舟雄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展览权;4、放映权;5、信息网络传播权。

2问:侵犯摄影著作权如何担责?

黄舟雄:侵犯摄影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摄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起诉。

3问:被侵权人怎么收集证据?

黄舟雄:除了要准备好证明自己是摄影著作权人的证据,如已公开发表、展览的照片、负片、正片、获奖证书等,更要及时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尤其对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如微信、微博、网页,最好的方式是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

4问:被侵权最高赔300万?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未经权利人许可篡改并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其实,目前赔偿金额还不是很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了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也就是加强了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中的保护。草案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同时草案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会达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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