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原创作者起诉说:“你们制作宣传片用了我拍摄的视频,侵权了”;被告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说:“这是我花1元上‘淘宝’购买的影像素材,使用买来的东西不侵权”。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法庭之上,来自厦门的原创作者陈先生与被告央视网络公司各执一词。 据悉,这场争议缘于去年9月央视网发表了一部与厦门城市形象相关的视频作品。厦门市民陈先生一看,部分镜头有些眼熟。经比对,这作品中竟有他拍摄的视频素材,共计约48秒,因此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陈先生为此状告央视网络,要求对方支付侵权赔偿。 事件:作品被侵权,作者索赔15万 原告陈先生家住厦门市湖里区,被侵权的素材是陈先生的作品。 陈先生说,这些作品是他通过近半年的素材取景,在分布于厦门岛内外之各个区域拍摄,总共拍摄了29段视频素材,并经过精心脚本、摄制、编辑、剪辑、配乐、添加字幕的完整流程,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了自己的作品。该视频作品,凝结了陈先生付出的诸多心血。 创作之后,陈先生通过自己手机号码所注册的优酷网、新片场网站账户,发表了署名作品《镜头中的厦门2016》、《流动的2016-我的家乡-厦门》两部延时摄影作品。 然而,去年9月份,陈先生看到央视网发表的一部厦门城市形象相关的视频作品当中,竟有他拍摄的视频素材。意识到自己遭侵权后,陈先生起诉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陈先生认为,自己是案涉被侵权视频作品之创作者、署名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然而,央视未经其许可便使用相关素材,是侵权。去年9月,陈先生通过公证处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取得《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文件显示:央视网发表的这部厦门城市形象相关视频延时作品,经比对其中约48秒部分与陈先生主张权利的延时作品的片段基本相同。 随后,陈先生与央视网多次联系,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但是,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先生一怒之下,就将央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焦点:花1元网购素材,就不算侵权吗? 陈先生主张15万元侵权损失赔偿金,并要求对方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开支,含公证费、律师费。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央视网表示,得知情况后,他们已于9月8日删除了视频。他们认为,使用视频不侵犯陈先生的人身权。央视网还答辩说,央视网络公司发表的作品共5分4秒,若按照陈先生的计算方式是48秒,那么陈先生的权利作品仅占作品的16%,比例很低。 关于损失计算,央视网也提出,陈先生主张的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但与具有故事情节的视频作品独创性有很大差别,这一情节在也应予以考虑。 审理过程中,央视网提交了视觉影像购买记录。该记录显示,这段影像素材是在淘宝店以1元钱购得。既然是花钱购买的,就不能说是央视网侵权。 针对央视网这一说法,陈先生反驳说,央视网络公司购买视频的网站是常用的盗图网站,购买记录显示是在淘宝店铺花一块钱购买的,这恰恰证明了央视网络公司有高度可能性判断出其购买的视频是侵权产品。 对此,法院经审查也认为,央视网络公司从网店中以极低价格购买,无法证明其通过合理渠道购买讼争侵权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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