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民生 > 正文

厦门税务部门提醒 中秋发月饼支出不可抵扣进项税

2018-09-26 08:42:13白若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郑怡婷)中秋前后,不少企业通过送月饼,向员工和客户表达关怀。小小的月饼承载着浓浓的心意,但可别忽视其背后的税收风险。

厦门税务部门提醒,一般企业外购月饼发放职工福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进项转出。若是外购月饼无偿赠送给客户,则需要视同销售货物,按照月饼的公允价格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而对于月饼生产企业,其自产的月饼无论是用于发放给职工或者无偿赠送给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增值税方面都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