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补助范围扩大 第九条规定,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和补充国家资本金等方式。 其中第一类的贷款贴息延续了原有的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每年最高不超100万元、为期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而第二类的项目补助则有较大变化扩展,除了原有的“引进至厦门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实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之外,特别增加了对展会、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扶持。 如:对文化企业投建的文化类展会,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2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厦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厦门行政辖区外文化企业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范围的项目,可给予项目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等等。 强化以奖代补力推影视产业 修订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第三类“以奖代补”是变化最大的,在调整之后从原来的7条变成了现行的16条奖励政策。 其中,原有的政策有所删减,保留下来并有所完善的包括: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国家文化产业荣誉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根据其地方财税贡献给予20万—100万元奖励等。 新增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鼓励影视文化产业方面,涵盖了影视产业企业、影视产业园、影视作品、影视技术、影视专业人才链等等。 如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20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最高奖励300万元,网络电影和网络连续剧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常设影视类奖项的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增的条款也更倾向文化科技融合,加大了奖励的力度。如第5条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给予所获奖金或资助额度50%的配套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链接 2018年度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影视人才申请个税奖励可以“工作室”的名义),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2.项目补助,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及其他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直部门资金支持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站(htp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 2.申报时间: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5日(逾期不受理) 3.咨询电话: 0592-2893790 (二)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材料递交给相关受理部门。 温馨提醒: 影视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影视产业)的,受理部门为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联系人:杨松峰,地址:集美区银江路132号A6栋一楼大厅,电话:6106858,其他市属、区属文化类企业相关受理部门请参照本版头条“2018-2019年度厦门市文化企业30强和创新成长型文化企业20佳”评选受理单位表格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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