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公司实际经营者伪造文件及印章,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高达2420万元,并给银行造成本金426万余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
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骗取贷款罪案,判处被告公司罚金20万元,并继续向银行支付剩余的贷款本金406万余元,公司实际经营者及协助骗取贷款的人员获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至10万元。
案发
虚构应收账款事由 获得银行授信
2015年8月,厦门某雨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实际经营者孙某化名“吴某”并虚构对厦门某物流公司存在应收账款的事由,向某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取得“有追索权国内卖方保理授信”(指企业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1000万元。
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授信期间,该雨具公司先后7次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件,制造将从物流公司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的假象,由此申请到银行共计2420万元的贷款。
为了取得银行的信任,从第一起贷款到第五起贷款,孙某授意物流公司员工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使用虚假的“厦门某物流公司”公章,在孙某事先伪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贷款材料上盖章。此外,还授意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接待银行核实该贷款材料的员工,以此分别骗取银行280万元、335万元的贷款。
因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审查发现,该雨具公司对物流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的情况,遂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孙某、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截至2016年11月20日,该雨具公司对前五笔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后二笔贷款仍有本金426万余元未按时归还。
判决
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厦门某雨具公司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达2420万元,给银行造成本金426万余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孙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协助被告单位骗取银行贷款共计615万元,厦门某雨具公司、孙某、潘某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第一起、第五起犯罪是共同犯罪。厦门某雨具公司、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厦门某雨具公司在案发后又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对厦门某雨具公司、孙某、潘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为何构成骗取贷款罪?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之所以认定本案构成骗取贷款罪,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取得了银行的贷款,被告单位对涉案物流公司并没有到期的应收货款,孙某、潘某共谋提供了具有应收货款的虚假材料;另一方面,本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应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孙某、潘某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