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厦门某雨具公司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达2420万元,给银行造成本金426万余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孙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协助被告单位骗取银行贷款共计615万元,厦门某雨具公司、孙某、潘某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第一起、第五起犯罪是共同犯罪。厦门某雨具公司、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厦门某雨具公司在案发后又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对厦门某雨具公司、孙某、潘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为何构成骗取贷款罪?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之所以认定本案构成骗取贷款罪,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取得了银行的贷款,被告单位对涉案物流公司并没有到期的应收货款,孙某、潘某共谋提供了具有应收货款的虚假材料;另一方面,本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应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孙某、潘某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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