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公司实际经营者伪造文件及印章,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高达2420万元,并给银行造成本金426万余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 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骗取贷款罪案,判处被告公司罚金20万元,并继续向银行支付剩余的贷款本金406万余元,公司实际经营者及协助骗取贷款的人员获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至10万元。 案发 虚构应收账款事由 获得银行授信 2015年8月,厦门某雨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实际经营者孙某化名“吴某”并虚构对厦门某物流公司存在应收账款的事由,向某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取得“有追索权国内卖方保理授信”(指企业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1000万元。 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授信期间,该雨具公司先后7次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件,制造将从物流公司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的假象,由此申请到银行共计2420万元的贷款。 为了取得银行的信任,从第一起贷款到第五起贷款,孙某授意物流公司员工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使用虚假的“厦门某物流公司”公章,在孙某事先伪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贷款材料上盖章。此外,还授意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接待银行核实该贷款材料的员工,以此分别骗取银行280万元、335万元的贷款。 因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审查发现,该雨具公司对物流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的情况,遂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孙某、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截至2016年11月20日,该雨具公司对前五笔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后二笔贷款仍有本金426万余元未按时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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