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付出代价 被法院罚款10000元 厦门中院终审裁定后,近日,海沧法院针对被告周某开出了一张“罚单”,即《(2018)闽0205司惩1号决定书》。法院在这份《决定书》中指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迟延或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的进行。本案中,周某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但他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在《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沧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仍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干扰了法庭对本案的庭审安排,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周某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海沧法院决定,对周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00元。据悉,近日周某已在指定期限内缴交了罚款。 法官说法 钻空子拖时间,依法应予惩罚 法官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利于纠正一审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错误。但本是利好的举措却常常被人钻了空子,因为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一审裁定驳回到二审终审裁定作出,只需花费不到100元的诉讼费,而拖延的时间却能有至少几个月。 法官说,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不排除管辖权异议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实施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因此,此次海沧法院决定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罚,也给其他想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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