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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内养猪 厦门一男子污染环境被判赔90多万

2018-09-15 08:36  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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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现场已经灭失,91.75万元的环境损害后果是怎么裁定出来的?

评估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出具环境损害后果鉴定意见。

案件结果

判令叶某应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万元至政府财政专户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并在福建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污染现场灭失

损害后果如何确定

本案承办法官解析,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从三个方面较为顺利地解决了本案有关损害后果的审理难点:

一是在本案当事人因环境污染现场灭失而对损害后果存有重大争议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数据”的规定,启动环境损害后果司法鉴定。

二是注意到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区别,发挥适度的职权主义原则,在当事人对本案是否鉴定及鉴定机构选定上出现争议时,依职权启动对环境损害后果的鉴定,并指定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最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出具环境损害后果鉴定意见。虚拟治理成本法属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在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逐步应用。本案经现场勘验,叶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被拆除,几乎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设施,环境污染现场已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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