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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山寨社团”请及时举报 厦门公布查证办法及举报方式

2018-08-18 07:33:05詹文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夏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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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詹文)近期,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类“山寨社团”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为使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取得实效,近日,厦门市向社会公开了文化类社会组织查证办法和文化类“山寨社团”的举报方式,市民如有发现,请及时举报。

据相关部门介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已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都将被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经调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将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告。

非法社会团体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和被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或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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