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百万元损失,保险能否免责? 近日,刘女士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说,刘女士的职业不在赔偿范围内。 对此,刘女士十分气愤:“当初在电话里让我投保时信誓旦旦地说了一大堆,却没有告知我职业的问题。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一味地把错推在业务员身上。”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在保险责任期间,刘女士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以刘女士职业类别不属于投保范围为由拒赔,但是,根据提交记载显示,此项免责条款的保单抄件及职业类别分类均系保险公司的单方文件,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刘女士作出书面或口头提示与说明。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之异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需支付刘女士保险金100万元。 法官说法 没有事先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提醒说,消费者应注意电话投保有风险!另一方面,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声明工作,也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反思。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受网络投保、电话投保时,加强其风险防控工作。 |
相关阅读:
- [ 02-06]同安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启动 为80万新老居民投保
- [ 02-03]同安为80万新老市民投保 实现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首次落地
- [ 08-21]厦60岁以上老人再享幸福安康险 非户籍老年人可自行投保
- [ 08-19]厦门政府埋单继续为本市户籍老人统一投保
- [ 07-10]“扶老人风险基金”为美德投保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