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儿童乐园担责65%,家长担责35% 原告小宝家长认为,由于园内滑梯设施有裂缝,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最终引发此次事故。园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儿童乐园支付的2万元赔偿金,远远不足以补偿其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儿童乐园则表示,事发时小宝的姐姐和奶奶都在场,却没有尽到劝导和看护义务,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其次,在滑梯等游乐设施旁边,都有张贴注意事项或游客须知,园方还安排了4名服务人员,对游客的危险动作进行劝导,已尽了相应的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调查后认为,儿童乐园在运营时,应当知道儿童从滑梯下滑至地板处有较大冲击力,容易因该处的设施缺陷而被撞伤,理应对此处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经常的安全隐患排查义务,但园方却在小宝游玩当日未发现该处存有裂缝。因此,园方在该起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也认为,事发当时,与小宝同时在场的家人没能及时看护好,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不力责任。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担35%责任,被告承担65%赔偿责任。即儿童乐园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700元,扣除此前已赔付的2万元,还需支付70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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