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原有条例 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厦门市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将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内容。市人大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绿化条例,为厦门园林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经过多年努力,厦门建成了具有厦门地域特色的滨海亚热带园林绿化景观。特别是“莫兰蒂”灾后重建提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厦门园林绿化实现了恢复加超越,获得了习近平总书记“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点赞。 随着厦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1996年制定的绿化条例已不适应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在加快推进厦门园林绿化工作的同时,需要在顶层设计上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公共绿地等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限制、等内容。围绕国家“放管服”改革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需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2017年,厦门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慎重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反复论证。历经五次审议,《条例》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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