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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园林绿化条例今起施行 解读新规特点及主要内容

2018-08-01 12:49:56吴海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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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明确各方职责 完善管理制度

《条例》共五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原则

1. 《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区内”调整至“厦门经济特区”,标题由《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适用范围更广。2. 《条例》规定了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3. 《条例》明确园林绿化要体现厦门文化特色和历史传承,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提高园林绿化文化品位和内涵。《条例》强调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规定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抗风树种,注重市树市花的种植,做到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至关重要,《条例》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规划。在原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绿线和永久保护绿地的规定。二是简化审批,强化监管。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条例》取消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限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等内容。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在多规合一平台内部流转,进一步简化流程,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市场主体的建设规范,切实强化质量监督、建后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了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的重点监管。三是调整绿地率标准。绿地率作为刚性约束标准直接关系到厦门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条例》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进行调整,提高可执行性。四是落实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的监管。本着“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列入规划条件审查和核实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园林绿化部门的专业性,《条例》规定,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关于保护和管理

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条例》从以下方面作了规范:一是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条例》新增了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和社会化养护制度,明确了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对公共绿地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格限制占用绿地行为。对改变绿地性质、占用公共绿地等行为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规范树木“砍移修”。在严格砍伐和移植树木的同时,对树木修剪作了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即取消了对修剪树木的审批,规定由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四是推行信息化管理。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五是完善相关制度。《条例》在总结近几年实际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立体绿化、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及捐资绿化等新情况,在制度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关于监督和责任

强化对园林绿化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一是进一步加大绿地率处罚力度。《条例》在严格绿地率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即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除对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外,还要对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际出让土地价格三倍至五倍加重处罚。二是在监管层面,强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信用监管、考评考核等措施。建立完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三是在处罚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较之原法规进一步提高了罚款幅度,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声音】

在更高起点上

谋划园林绿化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局长龚建阳表示,市园林绿化系统将从五个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做好宣贯培训。开展《条例》宣贯培训,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企业将举办《条例》专题讲座,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宣讲《条例》中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让绿化工程各参建单位熟知其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采取《条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方式,加强对市民的宣传。

(二)加强绿化建设。依法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园林绿化工作。通过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第二轮园林绿化整治提升,持续推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进一步加大山体公园、慢行系统等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推动一批山体公园、湿地公园、街心小公园建设,让市民有更多的绿色获得感,使城市颜值更高,更加宜居。

(三)做好配套工作。对《条例》进行梳理,抓紧制定配套政策。一是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制定园林绿化建设、管养、保护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二是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结果从8月1日起应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监管。三是与规划部门共同制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计算规则,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批和验收依据。同时,落实机制保障,制定和细化条款的具体落实机制和措施,如苗木价格采集、景观效果评价等,明确具体责任单位。

(四)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违规设计、施工、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处罚制度。同时,结合养护中存在的绿地被非法占用、破坏等问题,制定整治方案,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执法整治,对严重违反《条例》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处罚曝光,起到震慑效果。

(五)抓好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干部素质。重点做好对财政投融资项目的监管工作,确保方案评审、施工图审查、现场监管有机衔接。同时,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落实主体责任,防微杜渐。

倡导以人为本

注重解决问题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方代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主任魏道军说,《条例》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抓手,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管控,确保方向不跑偏。设计单位代表、百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崔连胜说,《条例》对园林设计单位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求园林设计师在今后的园林设计中,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项目的文化渊源,并注入设计作品中。同时,对于财政性投融资工程,在设计过程中还要征求市民意见,倾听民意,以人为本,将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融入设计中。施工方代表、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代光明说,《条例》制定得及时、用心、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避免了以前重主体建设、轻景观绿化建设以及主体工程完成后绿化随便应付了事的现象;关于苗木造价的相关规定,将有效解决以前造价信息与市场价格不符的情况,有利于保证景观效果。作为施工方,将严格遵守《条例》,抓好工程质量,为厦门绿化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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