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一城春色半城花,万顷波涛拥海来。厦门高颜值的园林绿化景观,是市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同时也让海内外宾客流连忘返。美丽的背后,离不开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今天,《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厦门园林绿化行业的一件大事喜事,也事关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作为《条例》的主要起草单位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园林局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昨日,该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局长龚建阳对《条例》进行解读,来自中央、省、市等多家媒体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代表参加。 原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6年 1月10日 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 6月4日 2010年 7月29日 2016年 2月26日 先后三次,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进行修正 2018年 8月1日 随着新《条例》的施行,原法规废止 新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 园林绿化条例 2018年 6月29日 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 8月1日起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解读】 条例特点 永久保护绿地 强调全过程监管 1.站位高。《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目标,进行制度设计。 2.系统性。《条例》对园林绿化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到监督责任全过程立法,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保护等重要环节做了相应规定,涵盖了园林绿化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体现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建管并重、强化养护管理,对绿化养护考评、病虫害防治、修剪等进行规范。 3.保底线。《条例》从多方面强调了对园林绿化的保护。一是在绿化规划指标中,明确要求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里的有关规定。二是将绿地范围控制线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对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三是规定对重要山体、湿地公园、重点公园等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绿地,实施更严格的保护,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政府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4.求创新。《条例》结合厦门实际,总结园林绿化的经验,创新管理。一是强化市场主体监管,适应国家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现状,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景观效果评价和养护绩效考核;三是实现“三个转变”,从绿化的量到质的转变,从单纯绿化向侧重绿化与人文融合转变,从重建设到建管并重转变。 5.重公开。《条例》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公开透明,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要求,实现社会监督:一是在规划设计方面,要求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确定永久保护绿地要向社会公布;二是在工程建设方面,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设计方案等要向社会公布;三是在管理方面,要求项目竣工后公示园林绿化平面图;四是在养护方面,园林绿化部门对养护项目的绩效评价要向社会公布;五是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园林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园林绿化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通过政务公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管、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 6.抓监管。《条例》多方并举,抓好监管工作。一是对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重点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景观效果评价制度,实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和责任追溯制度,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全链条监管。三是开展园林绿化考评考核制度,促进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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