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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单” 严厉打击非法“套路贷”

2018-07-30 16:46:22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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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银行及监管部门到法院“取经”,更好地配合审判和执法

针对如何推进下一步金融和互联网审判工作,监管部门及业内人士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的法务部总经理廖雪芹表示,关于金融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如零散立案、数据核算不够精确等,银行将有的放矢地一一改进。同时,加强与法院的实时沟通,征求法官的专业意见,全力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

市证监局党办主任卢海认为,律师是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应具备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其次,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也需要司法部门的建议和保障,才能规避风险与“雷区”。

市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处长李铭则建议,银行机构及监管部门到法院“取经”,更好地配合法院审判和执法。

【案例】

丈夫借20万无力还

妻子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无法认定是共同债务,妻子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6年底,男子小谢(化名)向他人借了一笔20万元的款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谁知还款期限到了,小谢却迟迟无法还清债务。于是,债权人将小谢和其妻子小丽(化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思明区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小谢依约应当履行还清本息的义务。但法院同时查明,尽管借贷发生在小谢夫妇的婚姻期间,却无法证明这20万元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据此,法院认定妻子小丽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依法驳回了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界定,不仅涉及夫妻俩的个人利益,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债权人对其主张被告的妻子共同偿还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从原告举证的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债问题作出判决,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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