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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方扫黑除恶再出重拳 成功打掉“套路贷”团伙

2018-07-25 23:34:23刘玮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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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解读

“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货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空白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各种方式强立债权、肆意垒高债务,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名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以上述设计的套路诱使被害人陷入无力还款境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逼讨债务,严重干扰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正常工作、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主要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套路贷”中虚高数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以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中,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套路设计的用意是让其无力还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

3.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欺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即法律只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部分进行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警方提醒

市民借款请从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民间借贷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签署合同时对明显的不合理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如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举报方式

厦门市扫黑除恶举报邮箱:xmdahei@sohu.com和xmgasaoheichue@sohu.com;

举报信件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5号,厦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厦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592-110,226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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