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 抽中的大奖,却“得而复失” 随后,陈太太就带着抽奖券和丈夫的身份证就要上台领奖。然而,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后,说陈太太并非顾客本人,因此拒绝兑奖。“你不是顾客本人,这是男的。”在工作人员发现陈太太非顾客本人时,陈太太解释丈夫上班没法来现场。当工作人员表示不可兑奖、奖券要作废时,陈太太就没再提出异议。 根据商家的活动规则,“参与抽奖活动的顾客需本人亲自到场,若叫号三次无应答,则奖券作废,重新抽取”。 随后,这次抽奖便被商家当做无效处理。于是,现场又重新进行了抽奖。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抽出了尾号为“44”的奖券,另一位顾客获得了宝马轿车,“宝马”就这样被别人抽走了。 争议 奖券作废,商家要不要赔? 因宝马“得而复失”,让陈先生夫妇一直耿耿于怀。几次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夫妇最终把宝象红星美凯龙告上了法庭,他们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宝马轿车相应的市场价格204800元。 陈先生夫妇认为,他们投入抽奖券,并在被告指定的抽奖人员抽中奖券后,立即应答兑奖,该行为没有违反被告公示的活动规则,该中奖是有效的,被告应按公示的活动规则,将奖品兑给两原告。被告的工作人员现场擅自变更活动规则,不按公示的活动规则确认两原告的中奖资格,未将奖品兑给原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商家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宝象红星美凯龙则认为,陈先生夫妇的主张依据不足。他们认为,导致尾号“21”的奖券中奖作废,过错责任在于陈先生。 宝象红星美凯龙答辩说,陈先生违反活动规则,未到场参加抽奖,本身便失去了中奖的资格。而且,陈太太在代替陈先生领奖时,既没有出示任何能够表明与陈先生关系的证明,也没在现场提出任何异议。所以,陈先生未到场抽奖,抽中后被判无效,是公司按照活动规则来判定的,同时也是体现对其他消费者公平的一种行为。 因此,宝象红星美凯龙认为,自己在抽奖活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判决 索赔依据不足 驳回原告诉求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射幸合同关系,奖券中的“活动说明”是该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受该“活动说明”中的相关规则约束。“活动说明”载明“为公平起见,参与顾客需在现场,并监督抽奖过程。”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此外,本次抽奖活动具有即时性特征,中奖人员资格均为当场确认。但上台领奖时,陈太太未能向工作人员表明其与陈先生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工作人员根据陈太太提交的陈先生身份证和抽奖券认定陈太太非陈先生本人,当场拒绝确认其中奖资格,符合射幸合同所约定的活动规则。经查,活动也确实通过奖券上注明、主持人提醒等方式不断强调本人要到场的规则。 因此,湖里法院认为,陈先生夫妇要求宝象红星美凯龙确认他们的中奖资格并判令对方补偿20余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陈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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