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整治六类违法行为 《办法》提出,查处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哪些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能会是重点治理“对象”?《办法》提及,主要有以下六大类: 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2.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 3.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 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5.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6.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 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半小时 行人实施上述六大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含依法受委托的公安机关所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后,免于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可提前结束,但不得少于15分钟。 交警安排违法行为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应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确定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时间。 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交警会提供反光背心、太阳帽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并在结束后,收回防护装备。 违法行为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办法》提出,可在交警的带领或现场监督下,协助指挥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七类情形应当依法处罚 此外,如果违法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适用教育措施,应当依法处罚,具体有: 1.不承认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或故意逃避查纠的; 3.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 4.不愿意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或者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 6.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7.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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